(2017)鲁0281民初5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增强与高玉山、高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强,高玉山,高玉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595号原告:刘增强,男,199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高玉山,男,197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高玉江,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东海西路12号甲国际贸易集团大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3711449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强与被告高玉山、高玉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山、高玉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玉山、高玉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 培 臣审判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红 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