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诉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曾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衡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都,男,汉族,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秦某某。原告曾某诉被告衡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曾某以被告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原告已向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为由,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阳福明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