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德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420号被执行人:张德志,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初中文化,农民,住衡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刑终117号,向被执行人张德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德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德志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