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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爱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菊,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刘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菊,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金正大国际东邻,组织机构代码76874966-8。法定代表人刘冬,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冬,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菏泽市。申请执行人李爱菊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刘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5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