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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麦麦提·库尔班与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普拉提·祖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麦提·库尔班,普拉提·祖农,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麦提·库尔班委托代理人:努尔艾力·阿布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强委托代理人:董平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拉提·祖农上诉人麦麦提·库尔班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永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普拉提·祖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按在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向我院提供了新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麦麦提·库尔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48.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再比布拉·加玛力审判员 阿斯亚 · 毛拉克审判员 祖鲁菲亚·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古丽给娜·吾买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