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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潘志勇,刘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黄河东路1255号。法定代表人林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志勇,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金乡县。被执行人刘会英,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金乡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欧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志勇、刘会英债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791民初228号、(2016)鲁17民终26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6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已对其采取临控措施。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会英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玉兰花园房屋一处(产权证号2015-027**)。综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91执40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