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陆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495号移送执行机构: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陆志刚,男,又名严万军,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在执行财产刑纠纷(2017)黔0221执495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水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志刚发出了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志刚即日内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陆志刚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2017年3月27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陆志刚的银行存款账户、车辆、有价证劵���经查被执行人陆志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劵。于2017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陆志刚的其他财产进行线下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陆志刚名下无房产、无债权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