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伟平诉被告杜保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平,杜保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4民初1624号原告:金伟平,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外出务工人员,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居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北外街。被告:杜保国,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业、外出务工人员,住所地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居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清秀区。原告金伟平与被告杜保国离婚纠纷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第二审判团队法官杨学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周洪涛、高雷参加评议)于二O一七年九月十日对该案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伟平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杜保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法庭审理期间,原告金伟平诉称:2012年9月3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生育婚生子一名(2013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件编号230624201301160057)。被告杜保国于2015年10月份变卖家产后,带着婚生子杜鑫鹏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希望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杜鑫鹏由被告负责抚养、法院判决离婚后我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杜保国未提出辩解。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伟平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一、出示双方结婚登记审查证明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二、出示户口登记机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欲证明夫妻双方生有婚生子杜鑫鹏(2013年1月16日出生)、系父母与婚生子女婚姻的家庭关系。上述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因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对此证据的默认。法庭对此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庭审中,当事人主要争执的焦点问题如下:原、被告双方主要矛盾的焦点是被告无视夫妻一方,独断擅行、变卖家产、携子出行他乡,是造成夫妻感情不睦的关键原因。事发后夫妻沟通、相劝各持己见,未能和好如初、导致夫妻情感破裂。本庭认为,夫妻双方本应互敬互爱、相互扶助、正确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家庭建设或创业投资,夫妻之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建议、彼此达成共识再作决定,这才是夫妻处理家庭事务的正确方式。本案经法庭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生育婚生子杜鑫鹏(2013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件编号230624201301160057、学龄前儿童)。不知何故,被告杜保国于2015年10月份变卖其夫妻家庭财产后,带着婚生子杜鑫鹏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经原告寻找,获知被告携婚生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清秀区嘉和南湖之都901室居住,原告规劝其被告返回家乡生活,被告执意同婚生子及家人不返家乡继续在广西生活,原告见劝返无望,便诉诸法律要求离婚诉请。法庭审理过程中本庭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以来,经共同努力获得了良好的优越生活条件,家庭的美好筑建与双方的勤劳努力与付出是分不开的,并共同养育了婚生子杜鑫鹏,家庭美满。本案中双方本应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美好家庭。夫妻之间发生一些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正确、冷静地处理夫妻之间所产生的问题,要有自知之明、转换角色换位思考,从自身查找不足和错误,力争取得对方凉解、使之夫妻间盛情触洽。本案中原告诉请离婚理由经庭审调查,被告并未珍惜这份情感,夫妻长时间分居且彼此缺乏沟通、理解,导致夫妻之间感情淡漠、消失,造成夫妻之间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伟平与被告杜保国离婚;二、婚生子杜鑫鹏由被告杜保国抚养,原告自判决离婚生效后的下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0元,直至杜鑫鹏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金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学 利人民陪审员 周 洪 涛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凤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