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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圣与左亮、罗冬根、浏阳市亚泰工艺品制造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圣,左亮,罗冬根,浏阳市亚泰工艺品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685号申请执行人曾圣。被执行人左亮。被执行人罗冬根。被执行人浏阳市亚泰工艺品制造厂。申请执行人曾圣与被执行人左亮、罗冬根、浏阳市亚泰工艺品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5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左亮、罗冬根、浏阳市亚泰工艺品制造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曾圣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左亮名下有位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的私有房产一处(权证号码为7140107**),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冬根名下有位于浏阳市白沙路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7150129**)以及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礼花路的房产一处(权证号码7120056**),因被执行人罗冬根已经偿还申请执行人共计2200000元,因此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左亮经营有一家浏阳市亚泰工艺品制造厂,浏阳市亚泰工艺品制造厂也是本案被执行人,且该工厂厂房本院已经在另案中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左亮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8ZW**的雷克萨斯小汽车一辆以及车牌号为湘AB0Y**的奔驰牌小汽车一辆,但因未控制住车辆而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工商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左亮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罗冬根已经偿还申请执行共计22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罗冬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6、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左亮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