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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杜占龙、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占龙,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杜占龙,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杜占龙与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7)冀073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巍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