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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任景涛罚金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502号之二被执行人:任景涛,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9号院,住安阳市北关区金水社区北河头1号院。本院在执行任景涛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景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景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现对该银行存款给予划拨。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任景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存款3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