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某、肖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肖某,女,1969年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赣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