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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郑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99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强,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郑志强在本市五华区红某昊瑞网咖盗窃被害人徐某的OPPOR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90元),后销赃挥霍。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郑志强被抓获归案。庭审中,被告人郑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郑志强户口证明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4、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志强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