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SC-01标项目经理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SC-01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3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延敏,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李佳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SC-01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旗农场。法定代表人宋庆才,职务项目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316075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316075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标,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由,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哈)环改字[2016]第316086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罚告[2016]第316081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哈环罚听告字[2016]第316035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6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哈)环罚[2016]第316075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本案处罚决定书并未向被执行人有效送达,因此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据该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郑世海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吴永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