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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苏州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苏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5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苏州,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虎军,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苏州因诉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2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苏州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0行初3号行政裁定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273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苏州诉请确认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对其进行公务员集中登记的职责违法,对公务员进行登记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管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申请人因涉及公务员的人事处理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苏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苏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书 记 员  江秀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