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梁鸿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鸿颜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96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鸿颜,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中专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鸿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鸿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梁鸿颜位于昆明市高新区鑫苑小区13栋2单元102室的家中,查获两支疑似枪支,被告人梁鸿颜称一支手枪是向朋友要的,另一支气枪是其从淘宝网上买了零部件后自己组装,以上经鉴定均系枪支。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鸿颜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庭审中,被告人梁鸿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鸿颜在昆明市高新区鑫苑小区13栋2单元102室其家中私藏疑似枪支两支,于2016年8月30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查获枪支均系枪支,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鸿颜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梁鸿颜户口证明及供述;2、到案经过;3、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4、检查证、检查笔录;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决定书;6、发还清单;7、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及告知记录;8、证据保全决定书及审批表等。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采证程序合法,相互之间可以形成证据锁链,本院认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鸿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梁鸿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鸿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手枪式气枪及黑色组装气枪两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