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忠仕与王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忠仕,王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7民初800号原告:韦忠仕,男,1975年11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册亨县。被告:王佑,男,1981年1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农业,住贵州省罗甸县。原告韦忠仕与被告王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忠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佑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韦忠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桉树转让款120000元给原告;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韦忠仕和王佑口头协商,约定由韦忠仕将位于八渡镇乃言(163)坡的400多亩桉树林的桉树原木转让给王佑,转让价款为280元/立方。王佑组织工人进场砍伐、加工并销售后,经过双方结算,王佑应向韦忠仕支付桉树转让款243400元,已经支付123400元,尚欠120000元。王佑为此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欠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欠款,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支付,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请。被告王佑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韦忠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欠条》原件及被告拟写欠条照片各一张,该欠条有王佑的签名、捺印,明确记载王佑欠韦忠仕人民币120000元;2.册亨县汝国木业加工厂出具的证明情况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茲有王佑2016年承包砍伐韦忠仕163坡桉树出售到本木材加工厂,本厂收购到陆佰叁拾方左右。木材款已经付清王佑”。上述证据以及原告韦忠仕在起诉状中的陈述,结合王佑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应诉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的诉讼情况来综合判断,可以证实:2016年4月,韦忠仕和王佑口头协商,约定由韦忠仕将位于八渡镇乃言(163)坡的400多亩桉树林的桉树原木转让给王佑,转让价款为280元/立方。王佑组织工人进场砍伐、加工并销售给册亨县汝国木材加工厂。之后,经过双方结算,王佑应向韦忠仕支付的桉树转让款为243400元,本案立案受理之前,王佑已经支付123400元,尚欠120000元。本院认为,韦忠仕与王佑达成买卖桉树原木的口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将尚欠的桉树原木转让款120000元给原告,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放弃抗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尚欠的桉树转让款120000元支付给原告韦忠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佑承担(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覃春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