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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6620武长安与宋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长安,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6620号申请执行人武长安,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宋波,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户籍地沭阳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5)沭开民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为行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杨 震审判员 杨光阳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