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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张玉凯其他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玉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1行审57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于志军,系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宇航,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辉,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玉凯,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日针对被执行人张玉凯作出了甘市监处字[2016]第464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60,815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2月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机关催告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义务。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当日,本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市监处字[2016]46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刘丽娜代理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