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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白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68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平,男,1970年4月6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住武汉市洪山区。198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7时许,被告人白平在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大唐沐足店包房内,趁被害人黄某1睡觉之机,盗得其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2017年2月23日5时许,被告人白平在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大唐沐足店包房内,趁被害人黄某2睡觉之机,盗得其放于包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和魅族魅蓝matel16g国行移动联通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2元。案发后,赃物未起获,赃款已挥霍。2017年4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白平在武昌区武汉市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盗得该公司的华为畅想5S16G手机18部,盗得该公司宿舍内被害人谢某酷派Y18G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华为畅想5S16G手机18部总价值人民币8082元,被盗酷派Y18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5元。案发后,涉案酷派手机已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2017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白平在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东方雅苑二期18栋二单元其住宅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报案材料,被害��黄某1、黄某2、谢某、被害单位代表余某军的陈述,证人彭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赃物照片,监控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白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价值共计人民币15789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平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李国芬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