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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定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连河、周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河,周少辉,朱连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定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孙连河,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周少辉,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朱连合,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孙连河与被执行人周少辉、朱连合债务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06)定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