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齐爱民、李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爱民,李志文,息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699号申请人:齐爱民,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志文,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息静,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申请人齐爱民与被申请人李志文、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爱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志文、息静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志文、息静名下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齐爱民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