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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吴吉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吴吉珍,蓝慧,覃雄,蓝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8号。被执行人:吴吉珍,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蓝慧,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覃雄,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蓝华先,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广西柳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与吴吉珍、蓝慧、覃雄、蓝华先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3255.5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执1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招幸龙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