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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林莆木材经营部、方炜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林莆木材经营部,方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林莆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木材市场B区6号。经营者冯亚魁,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方炜昌,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南区林莆木材经营部与方炜昌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方炜昌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另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