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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炳东、杨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炳东,杨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364号申请执行人范炳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杨立军,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范炳东与杨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杨立军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立军银行存款611.0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时不要求扣划银行存款,也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另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