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邵彦龙与郭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彦龙,郭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邵彦龙,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40号糖酒公司家属院2号楼111室。被执行人郭利民,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南坳组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彦龙与被执行人郭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利民被我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拘留15日。经查:被执行人郭利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邵彦龙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6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