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定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定州市东亭供销合作社破产还债清算组、胡树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东亭供销合作社破产还债清算组,胡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定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东亭供销合作社破产还债清算组,负责人杨俊国,该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胡树立,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申请执行人定州市东亭供销合作社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执行人胡树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保民终字第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树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案被执行人胡树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