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永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永智,谢可伟,冯孟元,袁树民,许奎协,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茌平县振兴路西段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永智,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谢可伟,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冯孟元,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袁树民,男,1975年3月12月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许奎协,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郎红军,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永智、谢可伟、冯孟元、崔长志、袁树民、许奎协、郎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将被执行人任永智存款扣划至茌平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任永智工资账户冻结,其它无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