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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根明、张德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根明,张德贤,张高飞,朱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黄根明,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张德贤,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张高飞,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朱小霞,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黄根明与被执行人张德贤、张高飞、朱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朱小霞所有的浙K×××××、浙K×××××号汽车已被我院查封(未实际扣押),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以上车辆予以扣留,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3月13日;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高飞持有丽水市汉高模具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8月24日。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该公司已歇业,股权已无执行价值;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一时无法处理变现,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