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斯振甫、陈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振甫,陈吉龙,诸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斯振甫,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吉龙,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诸樱,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斯振甫与被执行人陈吉龙、诸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302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陈吉龙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诸樱房产为长兴县吕山乡杨吴村杨吴新村的自建房,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具备处置条件;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7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