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平原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平原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平原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高先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西王村。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平原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金419388.00元,诉讼费3795.00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22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终结(2017)皖1122执889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锦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