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洪重、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重,徐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重,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建民,男,汉族,1956年1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洪重与徐建民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聊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建民已于2010年8月27日因疾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聊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树安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