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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洪重、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重,徐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重,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建民,男,汉族,1956年1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洪重与徐建民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聊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徐建民已于2010年8月27日因疾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聊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树安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