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峰、郭艳玲、关洪举、丁丽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480号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峰、郭艳玲、关洪举、丁丽娟: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峰、郭艳玲、关洪举、丁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周建峰向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借款本金月利率11.6‰给付利息至2016年8月27日止;自2016年8月28日起按借款本金月利率11.6‰、并按月利率11.6‰上浮50%罚息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应给付时间止),被执行人郭艳玲、关洪举、丁丽娟对以上债务承担最高额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周建峰向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00元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45.00元。因被执行人周建峰、郭艳玲、关洪举、丁丽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峰、郭艳玲、关洪举、丁丽娟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