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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占龙、马海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龙,马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龙,经名”海山”,绰号”三娃”,男性,1978年7月31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住青海省西宁市。2011年10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海龙,经名”白开”,男性,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住青海省。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再次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喇海娟。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龙、马海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雄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龙、被告人马海龙及其辩护人喇海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占龙和马海龙伙同”艾撒”(在逃)、”艾有布”(在逃)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南门管理站附近采用砸车、殴打或言语威胁等方式强拿硬要,多次强行向多名跑西宁至湟中县城的被害人(黑车司机)每天收取十元或签订协议每月收取三百元所谓”停车管理费”,共获利一万余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占龙伙同马海龙纠集多人,于2012年至2013年3月间,向多名被害人强拿硬要达10000余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占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李占龙、马海龙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做辩解和最后陈述。被告人马海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马海龙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占龙伙同”艾撒”(在逃)、”艾有布”(在逃)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南门管理站附近采用砸车、殴打或言语威胁等方式强拿硬要,多次强行向多名跑西宁至湟中县城的被害人(黑车司机)每天收取十元或签订协议每月收取三百元所谓”停车管理费”,共获利一万余元。2013年3月间,为追讨李占龙欠其的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海龙在明知被告人李占龙、”艾撒”、”艾有布”系强行收取被害人”停车管理费”的情况下,为李占龙记取被害人缴费的账目,并将收取的”停车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后冲抵其欠款后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占龙、马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龙、马海龙纠集多人,破坏社会秩序,向多名被害人强拿硬要,其中被告人李占龙强拿硬要被害人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马海龙强拿硬要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占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占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海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马海龙无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占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海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浩审 判 员  雷林人民陪审员  金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