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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穆永飞与王继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永飞,王继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555号原告穆永飞,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委托代理人卢中有、翟佳佳,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波,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永飞与被告王继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永飞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继波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其他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穆永飞的起诉。诉讼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