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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文福、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福,王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于文福,男,1971年12月0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红玲,女,1989年11月0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于文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