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文福、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福,王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于文福,男,1971年12月0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红玲,女,1989年11月0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于文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