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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郭广会、武森红、李彦国、梁金萍、李启生、张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郭广会,武森红,李彦国,梁金萍,李启生,张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法定代表人李立峰,行长。被执行人郭广会,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武森红,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李彦国,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梁金萍,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李启生,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张云华,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郭广会、武森红、李彦国、梁金萍、李启生、张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执到位2000元,未执行到位157940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