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3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许委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许委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被执行人许委利,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涿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委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晓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泓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