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陈玉成、张长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成,张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成,男性,1954年3月10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张长明,男性,1953年4月23日出生,住长葛市;栾改凤,女性,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长葛市在执行陈玉成与张长明、栾改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向本院申报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纪斗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燕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