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311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李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庆,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11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庆,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李慧,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李国庆因与被执行人李慧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向我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11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慧逾期未按本院(2018)苏0311执351号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慧名下丰田牌TV7201Roya1G5号车辆(车架号LFMBOABB5G0019972号)进行评估、拍卖。本院经过徐州华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152000元,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于2018年8月5日以106400元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2018年8月5日买受人李震(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应价142400元竞得该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慧名下丰田牌TV7201Roya1G5号车辆(车架号LFMBOABB5G0019972号)过户至买受人李震(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李震(居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景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吴明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宁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