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蒙城县北蒙大道李朝勇食品经营部与张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北蒙大道李朝勇食品经营部,张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029号原告:蒙城县北蒙大道李朝勇食品经营部,住所地蒙城县嵇康南路名邦学府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N48N79D。负责人:李朝勇,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侠,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北蒙大道李朝勇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张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北蒙大道李朝勇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