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永河、陈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河,陈惠莲,廖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河,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惠莲,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廖东山,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永河与被执行人陈惠莲、廖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惠莲、廖东山共有被执行案件2件,被执行标的59000元,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陈永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惠莲、廖东山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新执字第3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林 爱 芸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