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宗德军与张琳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德军,张琳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076号原告:宗德军,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侯家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琳青,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德军与被告张琳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德军于2017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德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宗德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开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