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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宗德军与张琳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德军,张琳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076号原告:宗德军,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侯家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琳青,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德军与被告张琳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宗德军于2017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德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宗德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开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