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邢玉忠与邢小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忠,邢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忠。被执行人邢小龙。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向对(2015)梨执字第935号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赔偿款141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接收此款,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