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淑霞与李忠鹏机动车交通责任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谭淑霞,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忠鹏,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谭淑霞诉被告李忠鹏、王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淑霞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鹏给付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0773.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忠鹏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已对登记在李忠鹏名下的XXX车籍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该车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该车辆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尚不明晰。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进入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忠鹏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斌审判员 :戴维国审判员 : 高 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碧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