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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德州雅怡特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德州雅怡特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左岸餐饮有限公司,章建国,薄广壮,闫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731号。负责人:杨国芹,行长。被执行人:德州雅怡特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建设办事处三八路北侧综合楼4号。法定代表人:薄广壮。被执行人:左岸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高地世纪城南沿街91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章建国。被执行人:章建国,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薄广壮,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闫立华,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与德州雅怡特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左岸餐饮有限公司、章建国、闫立华、薄广壮(2017)德鲁北证执字第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薄广壮的银行存款至本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