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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陶贵福、单佳乐、单伟东、单玉香、李波、付焕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陶贵福,单佳乐,单伟东,单玉香,李波,付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住所地富裕县。负责人王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陶贵福,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单佳乐,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单伟东,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单玉香,女,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李波,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付焕忠,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被执行人陶贵福、单佳乐、单伟东、单玉香、李波、付焕忠申请支付令一案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