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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桑茂明与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西南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茂明,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西南第一分公司,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1493号原告:桑茂明,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西南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90495B),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99号水木年华7幢23-1。负责人:陶永强,总经理。被告: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7083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秦孟街49号。法定代表人:蒋君兰,董事长。原告桑茂明诉被告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西南第一分公司、陕西中九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茂明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桑茂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茂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桑茂明负担。审 判 长  朱永强审 判 员  周学均人民陪审员  杨家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