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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滕小倩、连城顺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小倩,连城顺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滕小倩,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连城顺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文亨乡龙岗村池姑塘,组织机构代码:66928901-0。法定代表人曾玉香,董事长。本院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滕小倩与被执行人连城顺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系列案件之一,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51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另案于2016年9月8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连城顺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岩市连城顺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龙岩市连城县文亨乡龙岗村池姑塘工业用地(连国用2010第1224号),并已交付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文  聪审判员 林  爱  芸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