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李邦芝、刘玉柱、赵春雷、王志龙、王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李邦芝,刘玉柱,赵春雷,王志龙,王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住所地富裕县。负责人王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邦芝,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刘玉柱,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赵春雷,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志龙,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凤霞,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裕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邦芝、刘玉柱、赵春雷、王志龙、王凤霞申请支付令一案中,本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振 刚审判员 ���吕涛审判员 刘 昌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永 亮 来源:百度搜索“”